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考勤与休假管理工作,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组织人事处是教职工考勤和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。
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、休假管理,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、休假的统计工作。
第四条 请假需填写请假单,并按要求逐级审批。
院领导请假,需报党委书记、院长审批。
中层正职、系党总支书记请假,1天以内(含本数,下同)的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;1天以上的,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,报院长审批。中层副职及三级机构负责人请假,1天以内的,由部门领导审批;2天以上5天以下的,由部门领导审核后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;6天以上的,由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后,报院长审批。
其他教职工请假,2天以内的,由部门领导审批;3天以上5天以下的,由部门领导审核后,报分管院领导审批;6天以上的,由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后,报院长审批。
所有教职工请假均需将请假单交组织人事处备案。原则上应先请假,经批准后才能休假。特殊情况下,可先电话或由他人代为报告请假,假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请、销假手续。需续假的,应当在假期结束前,提出续假申请,按准假权限报批。
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即视为旷工:
(一)迟到、早退每满4次计为旷工半天;
(二)迟到、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满2小时不满4小时的,计为旷工半天;4小时以上的,计为旷工1天;
(三)未请假或未经批准,擅自休假的;
(四)假期已满,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归的;
(五)伪造、涂改病假证明或经查证请假原因不属实的;
(六)经学院调整工作岗位,未按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。
凡旷工者,旷工1天扣当月工资(含各类津贴补贴,下同)的50%,旷工2天以上的,扣除当月工资,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,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教职工病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发〔1981〕52号、劳人干〔1982〕119号文件和原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1981年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》、湘人险〔1990〕210号文件以及湘纪发〔2007〕8号等文件执行。
第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,原则上连续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。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。
经批准攻读在职硕士、博士或以其他形式提高学历外出学习请假的,按培养学校的教学文件(课表、授课调课通知等),履行请假手续,但必须妥善安排并完成好本职工作后,视为出勤。否则,按事假处理。
第八条 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规定,学院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,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。
第九条 教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,可休3天结婚假。
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时,可给予丧假3天。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,经单位领导批准,可给予3天的丧假。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丧假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十条 教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按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及湘人社〔2018〕31号文件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请假单
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请假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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